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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操控“低慢小”飞行器妨害社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适用指导意见》(节选)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低慢小”飞行器是指飞行高度在5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飞行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
第二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控“低慢小”飞行器飞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视情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举办的重大政治、经济、外交、文化、体育活动的举办现场、活动场馆、参会人员住地以及为保证活动顺利进行实行交通管制区域上空飞行的;
(二)在省、设区市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军事禁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限制区域上空飞行,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干扰单位工作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或者致使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三)在政府举办的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上空飞行,不听劝阻、导致现场秩序混乱或者致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四)在车站、港口、码头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区域上空飞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干扰单位工作秩序不能正常进行或者致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第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控“低慢小”飞行器在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区域内上空飞行,干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取得训练合格证、驾驶执照或者超执照等级,操控“低慢小”飞行器飞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操控“低慢小”飞行器飞行,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控“低慢小”飞行器飞行,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直接击落。
来源:宿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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