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记者王昱璇 通讯员舒畅
要点提示
◆盲盒交易中最常见的三种消费者权益受损风险类型:一是可能出现虚假宣传、商品欺诈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销售行为;二是盲盒商品可能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三是盲盒交易过程中容易引发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和泄露风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除了利用盲盒电商平台实施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山寨”产品也容易通过盲盒的伪装流入市场。
◆盲盒市场上的各种行为首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约束。
◆消费者要增强市场风险意识,理性消费,对盲盒“概率营销”保持谨慎。
日前,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上线“剩菜盲盒”小程序,销售各类餐饮商家的临期食品或当日未售出食品,引发社会热议。而在此前,山东某盲盒类电商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男子通过“宠物盲盒”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获刑。各种与盲盒有关的消息不断进入大众视野,盲盒经济背后的诸多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万物皆可盲盒”营销口号的背后,实则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风险?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盲盒经营活动该如何走出监管盲区?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务律师和办案检察官,深入探讨盲盒经济背后的罪与罚、治理与保障。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受损风险
记者通过搜索发现,网络上可供下载的盲盒App至少有40余个,其中销售数码产品、美妆产品的居多。“体验感非常差”“拿到手的商品跟垃圾一样”“规则不清,客服完全无法沟通”……在每款盲盒App的用户评价页,诸如此类的评价数不胜数。
“盲盒本质上是商品,由于消费者对盲盒内容不确定、经营者的抽取规则不透明,在盲盒经济大热的背景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存在受损风险。”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冀洋向记者介绍了最常见的三种消费者权益受损风险类型:一是可能出现虚假宣传、商品欺诈等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销售行为(比如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价值与所付对价不对等);二是盲盒商品可能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比如美妆盲盒可能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三是盲盒交易过程中容易引发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和泄露风险(比如需要用户填写手机号、微信号等注册信息)。
记者尝试下载了两个不同种类的盲盒App,发现两个App均告知用户“开盒后不支持7日内退换货和退款,不应以未收到特定款式的商品或配送等非质量问题要求平台退款或承担责任”。用户注册后,可通过关联微信、支付宝账号直接付款购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不适用“7日内退货”。“盲盒商品不属于上述四类商品,且盲盒具有明显的射幸特征(射幸即侥幸、碰运气,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其最大卖点就是‘不确定性’所引发的情绪消费、潮流消费,若一概要求经营者接受7日内退货,那么盲盒商品也就没有任何意义,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也会失衡。”冀洋进一步说,“但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完全不是等值商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种不能退货退款的条款应当视为无效。”
盲盒个性化的设计以及带来的多重购物体验,无疑更为契合年轻群体甚至未成年消费群体的需求,很多未成年人成为盲盒电商平台的忠实用户。记者注意到,盲盒App下载界面均有年龄限制,部分为12岁或17岁以上,有的会用很小的字标注“谢绝未成年人使用”。令人眼花缭乱的盲盒商品,对未成年消费群体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虽然平台会标注年龄限制,但仍然会存在监管盲区。未成年人在线上购买时,可以绑定家长的银行卡付款,也没有单次或者单日购买的限额,如果未成年人缺乏自制力且金钱概念不强,就容易过量消费,养成不良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诗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1月发布并实施了《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其中第18条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如何让条款‘活起来’起到实际的监管效果,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王诗梦说。
部分盲盒电商平台沦为违法犯罪的“媒介”
花99元真的能抽到1699元的电动自行车吗?会不会是假货或者诈骗?充值的钱如果花不掉提现有没有门槛?在盲盒App消费时,用户总会产生诸如此类的疑惑。此前被山东省某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的某盲盒类电商平台,正是由于平台提供的提现充值交易服务无法正常运营,导致平台关闭,给平台投资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盲盒电商平台之所以会涉及金融类刑事犯罪,究其根本是平台经营模式的问题。如果平台采取拉人头奖励、发展下线获得提成的经营模式,这就与大家熟知的传销模式有相似之处,本质上是由平台操控的一种融资手段,一旦平台的资方撤出资金‘卷款跑路’,就极易发生金融风险,造成无法向平台消费者兑付的局面。”王诗梦告诉记者,这种披着盲盒电商“外衣”的行为可能会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刑事犯罪。
其实,除了利用盲盒电商平台实施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山寨”产品也容易通过盲盒的伪装流入市场。今年3月,京津冀消协组织联合发布的盲盒消费调查结果显示,有33.72%的受访者购买过假冒“山寨”盲盒。引发社会关注的湖南某公司“山寨”盲盒知识产权侵权案也于近日审结,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外,一些非法交易也容易隐藏在盲盒中,比如通过盲盒的形式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以及其他需要专门销售许可证的烟酒商品等。
“盲盒让刑事犯罪手段更加多样、隐蔽,查处起来也会更加困难。”冀洋告诉记者,一些“宠物盲盒”还会带来动物疫病等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物种入侵等生物安全隐患,严重的话可能会涉嫌犯罪。“盲盒经济本就是感性消费的结果,带来的是普遍性法律风险,包括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身财产权利等,亟须有效监管。”冀洋补充道。
既要依法加强监管,也要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既然盲盒经营活动背后隐藏着刑事犯罪、消费欺诈、显失公平等诸多问题,那该如何进行有效监管?2022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强调了盲盒商品应当价值相当、不得隐藏关键信息、商家不得变相诱导消费等内容,但目前并未施行。
“盲盒市场上的各种行为首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约束。”冀洋说,基于不同类型的不法行为和产品的不同性质,盲盒经营活动中的各种风险可能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等多个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交叉监管下存在监管盲区,加上盲盒本身的“神秘”属性,进一步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其实,“划定法律规则的红线,减少盲盒营销灰色地带”已成为社会共识。
《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第16条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违法利用盲盒开展金融经营活动和类金融经营活动。第9条规定,盲盒经营者应将商品种类、抽盒规则、商品分布、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设置空盒。
“这些具有针对性的地方强制性规范,都是为了遏止盲盒电商平台成为违法犯罪的‘媒介’或‘伪装’。”王诗梦表示。
记者注意到,检察机关近年来也在不断加大对盲盒类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注重提升监督效能和源头治理,以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促进盲盒经济健康发展。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曹聪告诉记者,该院于2021年开展了盲盒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辖区中小学周边商店的“三无”盲盒商品均被下架,很多商家被行政机关约谈、受到行政处罚。此外,该院督促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推动盲盒经营者签署《守法经营承诺书》,严把盲盒产品关,同时联合教育部门以家长会、班会等方式向中小学生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多方位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盲盒消费观。
除了需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强制性规范、行政司法机关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以外,冀洋从消费者以及平台经营者角度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消费者要增强市场风险意识,理性消费,对盲盒‘概率营销’保持谨慎,尤其在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消费场景中更应提高警惕。电商平台经营者也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要求加强对平台内盲盒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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